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882号 原告刘红兵,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邵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兵与被告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红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红兵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方西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