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92号 原告程文郁,女,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建冶。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文郁诉被告赵建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文郁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文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文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文郁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亚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