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云飞。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青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金超。 委托代理人:杨自建,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云飞、刘青华与被上诉人闫金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闫金超于2014年5月21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云飞、刘青华返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西民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黄云飞、刘青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云飞、刘青华,闫金超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自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黄云飞、刘青华。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孙小刚 审判员 陈德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