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显果。 委托代理人:支照安,邓州市花洲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风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付太。 委托代理人:张星,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英会,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栋梁,。 委托代理人:李新伟。 上诉人陈显果与被上诉人陈付太、陈栋梁确认合同无效、排除妨碍纠纷一案,陈付太于2014年3月13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栋梁与陈显果所签订协议无效、陈显果拆除所修建的院墙,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陈显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陈显果及其委托代理人支照安、陈风雷,陈付太的委托代理人赵英会、张星,陈栋梁的委托代理人李新伟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陈显果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沈 飞 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俊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