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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鄢保贵与被上诉人洪新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鄢保贵。 委托代理人:赵银堂,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新武。 上诉人鄢保贵与被上诉人洪新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鄢保贵于2014年4月9日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鄢保贵。
委托代理人:赵银堂,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新武。
上诉人鄢保贵与被上诉人洪新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鄢保贵于2014年4月9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洪新武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鄢保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鄢保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银堂,洪新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鄢保贵。
审 判 长  龚跃伟
审 判 员  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俊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