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鄢保贵。 委托代理人:赵银堂,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新武。 上诉人鄢保贵与被上诉人洪新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鄢保贵于2014年4月9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洪新武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鄢保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鄢保贵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银堂,洪新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鄢保贵。 审 判 长 龚跃伟 审 判 员 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俊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