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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安长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312号 上诉人(申诉人、原审被告):赵安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祥,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住所地:镇平县城雪枫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312号
上诉人(申诉人、原审被告):赵安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祥,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住所地:镇平县城雪枫路中段172号。
负责人:周雷,任行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蔡锐,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清品,该行员工。
上诉人赵安长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镇平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农业银行镇平县支行于2006年3月20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安长偿还借款9.8万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6)镇民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赵安长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宛检民抗(2008)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宛法民抗字第27号函将该案移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镇立民监字第014号民事裁定,对本案再审。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09)镇民再字第003号民事判决。赵安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安长的委托代理人李德祥,镇平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蔡锐、徐清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民再字第0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退还赵安长。
审 判 长  龚跃伟
审 判 员  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俊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