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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郝宗镇与被上诉人代志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宗镇(振)。 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志祥。 上诉人郝宗镇与被上诉人代志祥合同纠纷一案,代志祥于2014年7月1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宗镇(振)。
委托代理人:杨显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志祥。
上诉人郝宗镇与被上诉人代志祥合同纠纷一案,代志祥于2014年7月1日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郝宗镇按协议立即拆除置换给代志祥宅基地所有附属物,赔偿代志祥造成的各项损失2万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1408号民事判决。郝宗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郝宗镇的委托代理人杨显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代志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14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郝宗镇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郝宗镇。
审判长  牛晓春
审判员  孙建章
审判员  姜付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松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