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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镇平县华艺玉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杨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4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平县华艺玉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平县涅阳路西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17659198-3。 法定代表人:邵云,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驰,河南问鼎律师事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4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平县华艺玉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平县涅阳路西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17659198-3。
法定代表人:邵云,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驰,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青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魁。
委托代理人:马书华,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平县华艺玉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杨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镇平县华艺玉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排除妨害,将杨魁西墙所留的窗户拆除,安装的电器拆除。2、恢复原状,将镇平县华艺玉雕有限责任公司的东院墙垒起。3、诉讼费由杨魁承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镇法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镇平县华艺玉雕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镇平县华艺玉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青东,被上诉人杨魁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书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镇平县华艺玉雕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孙建章
审判员  魏春光
审判员  姜付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松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