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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爱民与谢洪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52号 原告罗爱民,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洪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爱民诉被告谢洪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爱民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52号

原告罗爱民,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洪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爱民诉被告谢洪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爱民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爱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爱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爱民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侯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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