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152号 原告罗爱民,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谢洪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爱民诉被告谢洪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爱民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爱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爱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爱民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侯亚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