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75号 原告阴云妮,女,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盛辉,女,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新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阴云妮诉被告李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阴云妮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阴云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阴云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阴云妮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亚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