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513号 原告沈雪梅,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富彦,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紫君,女,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雪梅与被告赵紫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雪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雪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沈雪梅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审 判 员 王 婷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