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655号 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哲,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玉柱,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彩贤。 被告王海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孙彩贤、王海江保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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