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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华荣、黄永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 负责人薛柏,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荣,女,1973年3月15日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
负责人薛柏,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华荣,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委托代理人田菲菲,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生,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代理人樊肖波,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华荣、黄永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杜 戈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