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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卫卫与被告张亚男、张丽萨、李冰、赵巧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初字第275号 原告孙卫卫,男。 委托代理人王玉英,女。 委托代理人殷玉晓,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男,女。 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继攀,舞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丽萨,女。 被告李冰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初字第275号
原告孙卫卫,男。
委托代理人王玉英,女。
委托代理人殷玉晓,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男,女。
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继攀,舞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丽萨,女。
被告李冰,男。
被告赵巧花,女。
原告孙卫卫与被告张亚男、张丽萨、李冰、赵巧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伟宏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卫卫及其委托代理人殷玉晓,被告张亚男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张丽萨、李冰均到庭参加参加诉讼,被告赵巧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农历6月,原告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张亚男,在被告张丽萨要求下,原告于8月15日给付被告彩礼31000元及价值12800元的三金,被告方要求买衣服又给付3000元,2013年腊月初二,原告又给被告送彩礼26000元,双方商定2013年腊月初六宴请宾客,由于当天原告没有满足被告的要求,已经定下的酒席没有吃成,后原告又支付彩礼20000元,婚礼终于在2013年腊月初十举办,当天被告又向原告索要车钱8900元和上车礼6600元。至此,不说原告操办婚事的40000元,仅彩礼和被告索要的钱款就达108300元,原告和被告张亚男按习俗举办婚礼后,才发现张亚男身体有病。即便如此,一开始原告还想着给张亚男治病,让原告寒心的是,张亚男不仅不承认有病,还多次带人到原告家中闹事。原告认为,被告张亚男故意隐瞒有病的情况还再三索要彩礼,使原告为其耗费钱财,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彩礼95500元及黄金饰品12800元。
被告张亚男辩称,原告在诉状中说张亚男有病是无中生有,故意损坏张亚男的名声。双方认识后便同居生活居住,直到举行结婚仪式后也一直一起居住,被告张亚男很珍惜这段感情,希望双方能和好如初,原告及家人所送礼金,被告已用于双方共同开支,宴请亲朋好友以及举行结婚仪式等所必要开支,已花费完,并且被告也贴补很多,不同意返还彩礼。
被告张丽萨、李冰辩称,我们收到原告的彩礼后已经给付了张亚男,我们也没有花费张亚男的彩礼,因此,我们不应承担返还原告彩礼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卫卫和被告张亚男于2013年农历6月份经媒人张兆红介绍认识,2013年8月15日双方订婚,原告孙卫卫给付李冰31000元作为与张亚男订婚的彩礼。3013年12月初二送好,原告孙卫卫给付赵巧花26000元(其中5000元用于张亚男购买衣服)作为给张亚男送好的彩礼。双方协商一致在2013年12月初六宴请女方客人,初十在安徽举行结婚仪式,后因为双方发生矛盾,在初六没有宴请成张亚男一方的客人,当天晚上,原告孙卫卫的姐夫王全胜、媒人张兆红等与张亚男一方亲属协商一致,由王全胜给付李冰20000元钱作为张亚男同意继续举行婚礼的礼金,孙卫卫家又再次宴请张亚男一方的宾客后,双方于初十在安徽孙卫卫家乡举行结婚仪式。举行结婚仪式后,孙卫卫和张亚男一起回到舞阳,孙卫卫陪同张亚男一起到郑州市第二中医院进行了检查,双方从郑州回到舞阳后,张亚男一直在其娘家居住,期间张亚男及其家人于2014年1月17日在孙卫卫家中发生争执,并电话报警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孙卫卫和被告张亚男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期间原告孙卫卫及其家人给付赵巧花26000元、李冰31000元+20000元共计77000元作为孙卫卫与张亚男结婚的彩礼,被告张亚男、赵巧花、李冰收到孙卫卫的彩礼后,张亚男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婚姻登记部门和孙卫卫登记结婚,因此,孙卫卫请求被告张亚男、赵巧花、李冰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返还彩礼,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张亚男已经与孙卫卫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的事实,张亚男等返还彩礼的金额应适当减少,具体数额以60000元为宜。原告请求四被告返还黄金饰品价值12800元,由于四被告不认可收到原告孙卫卫的黄金饰品,而孙卫卫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对原告孙卫卫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冰辩称其不应当承担承担返还责任,一方面在庭审中已经查明李冰作为张亚男的姐夫确实收到了孙卫卫一方的彩礼51000元,赵巧花收到孙卫卫一方的彩礼26000元,另一方面,作为一种习俗,彩礼是男方家庭为达到男方与女方结婚目的而送给女方家庭的礼金,其承载的是一种家庭责任,因此,对于被告李冰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四被告辩称,张亚男一方已经把孙卫卫所送彩礼花费,因此,不应返还彩礼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亚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卫卫彩礼60000元。
二、被告李冰对上列第一项中的51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巧花对上列第一项中的26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孙卫卫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 伟 宏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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