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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浩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出生于1984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2月14日被舞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期间因违反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规定,2014年9月10日被广东省东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出生于1984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2月14日被舞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期间因违反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规定,2014年9月1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6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5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漯舞检诉刑诉(2014)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摩托车,行至舞阳县路段,与舞阳县舞泉镇北大街居民焦某某驾驶的豫LJ0528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高某受伤和车辆损坏。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案发后,高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宗普、高国乾证言,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收押在逃犯罪嫌疑人证明、违法人员信息登记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财产损失评估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被告人高某户籍及无前科证明,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  琳  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潇键(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