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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松涛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舞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9月1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舞阳县人民检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舞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9月1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漯舞检诉刑诉(201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豫LQW589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舞阳县北舞渡镇220省道121km路段,与由北向南舞阳县孟寨镇柿园胡村居民胡某某驾驶的豫LRE86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郑某某、胡小伟及豫LRE869号小型轿车乘坐人陈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对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陈述,证人魏某某、谢某某、刘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谅解书和收条,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视听资料,被告人郑某某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刘  琳  飞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潇键(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