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526号 原告祝卫强,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28日。 委托代理人崔瑞兴,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春丽,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辛桂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卫强与被告辛桂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卫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卫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祝卫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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