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49号 原告王静,女,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大厨房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与被告郑州大厨房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静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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