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宪金与肖凤来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805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宪金,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飞,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肖凤来,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公良,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805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宪金,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飞,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肖凤来,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公良,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君,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宪金与被告肖凤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宪金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本诉的撤诉申请,被告肖凤来于2014年1月2向本院提出反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宪金和被告肖凤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宪金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肖凤来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宪金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肖凤来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西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