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4号 原告王培林,男,汉族,生于1945年5月14日。 委托代理人刘自强,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玉权,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林与被告来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培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培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培林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方西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