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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汉安与赵鹏、李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71号 原告宋汉安,男,汉族,生于1949年3月2日。 委托代理人花彦平,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鹏。 被告李小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汉安与被告赵鹏、李小云买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71号

原告宋汉安,男,汉族,生于1949年3月2日。

委托代理人花彦平,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鹏。

被告李小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汉安与被告赵鹏、李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汉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汉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汉安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西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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