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尚笑艳与赵鹏辉、郅少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510号 原告尚笑艳,女,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好景,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鹏辉,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郅少奇,男,成年。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510号
原告尚笑艳,女,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好景,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鹏辉,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郅少奇,男,成年。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杜甫中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笑艳诉被告赵鹏辉、郅少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笑艳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笑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笑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尚笑艳负担。
审判员  王景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