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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惠谦、李步宵诉尚固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64号 原告尚惠谦,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步宵,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尚固章,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惠谦、李步宵诉被告尚固章健康权纠纷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64号
原告尚惠谦,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步宵,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尚固章,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惠谦、李步宵诉被告尚固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惠谦、李步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惠谦、李步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尚惠谦、李步宵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李增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