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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诉白洋、张金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68号 原告孙志刚,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洋,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金锦,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刚诉被告白洋、张金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68号
原告孙志刚,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洋,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金锦,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刚诉被告白洋、张金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刚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志刚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志刚负担。
审判长  蔡金辉
审判员  丁 强
审判员  张金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传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