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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妮、赵鹏轩、赵明周与黄盼龙、康永端、勾贵彬、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760号 原告刘小妮,女,汉族,1988年出生。系赵学伟之妻。 原告赵鹏轩,男,汉族,2012年出生。系赵学伟之子。 法定代理人刘小妮,系赵鹏轩之母。 原告赵明周,男,汉族,1944年出生。系赵学伟之父。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760号
原告刘小妮,女,汉族,1988年出生。系赵学伟之妻。
原告赵鹏轩,男,汉族,2012年出生。系赵学伟之子。
法定代理人刘小妮,系赵鹏轩之母。
原告赵明周,男,汉族,1944年出生。系赵学伟之父。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文斌,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盼龙,男,汉族,198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志开,开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康永端,男,汉族,1972年出生。
被告勾贵彬,男,汉族,1981年生。
委托代理人陈国营,男,汉族,1976年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6189412-8。
住所地内黄县二帝大道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献红,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营,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7087190-2。
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与德隆街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段建斌,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刘小妮、赵鹏轩、赵明周诉被告黄盼龙、康永端、勾贵彬、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物流信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安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刘小妮、赵鹏轩、赵明周的委托代理人胡文斌,被告黄盼龙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志开,被告勾贵彬与现代物流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国营,被告大地财险安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永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小妮等三原告诉称,2014年5月19日0时37分,被告黄盼龙酒后驾驶豫BHJ920号小型轿车,沿G22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30KM+760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临时停在路北侧的被告康永端驾驶的豫EJ6685/豫EV035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相撞,造成黄盼龙及其乘车人赵学伟、束某某、黄某某受伤,赵学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开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察认定被告黄盼龙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康永端未按规定临时停车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赵学伟、束某某、黄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豫EJ6685/豫EV035挂号车登记车主为被告现代物流信息公司,并在被告大地财险安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作为受害人赵学伟的家属要求各被告依法赔偿医疗费1800元,死亡赔偿金169506.8元,丧葬费1897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赵鹏轩48218.2元、赵明周9454.55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交通费2000元等共计349958.5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盼龙辩称,被告康永端应当承担不低于事故40%的赔偿责任,黄盼龙的车辆投保有车上人员险。康永端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外按责赔付。
被告勾贵彬、现代物流信息公司辩称,康永端是实际车主勾贵彬雇的司机,如果其承担责任由勾贵彬赔偿。肇事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的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主车商业险是100万元,挂车商业险是5万元,含不计免赔。为死者赵学伟垫付2万元,待保险公司赔偿到位,请求退还2万元给实际车主勾贵彬。鉴于对方司机醉酒驾驶,被告勾贵彬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被告大地财险安阳公司辩称,被告黄盼龙醉酒驾驶,应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即使康永端驾驶的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也不应承担超过20%的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0时37分,被告黄盼龙(持C1型驾照)酒后驾驶豫BHJ920号小型轿车,沿G22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30KM+760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临时停在路北侧的被告康永端(持A2型驾照)驾驶的豫EJ6685/豫EV035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相撞,造成黄盼龙及其乘车人赵学伟、束某某、黄某某受伤,赵学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开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察认定被告黄盼龙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康永端未按规定临时停车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赵学伟、束某某、黄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受害人赵学伟(1987年11月出生)系原告赵明周(1944年1月出生)之子,为农业家庭户口,兄妹六人,其与刘小妮育有一子赵鹏轩(2012年9月出生)。按照2013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的标准核算,三原告因赵学伟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69506.8元、丧葬费18979元、赵鹏轩的被扶养人生活费45021.84元、赵明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9379.55元。为此事故,三原告还支付有一定的交通费用。
另外,豫EJ6685/豫EV035挂号车登记车主且被挂靠单位为被告现代物流信息公司,实际车主为勾贵彬,在被告大地财险安阳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责任内限额合计10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事故处理期间,被告勾贵彬为三原告支付20000元。
此外,三原告还起诉豫BHJ920号车上人员险的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后三原告撤回了对该保险公司的起诉。本次事故中的受害人束某某、黄盼龙亦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束某某、黄盼龙声明愿意由三原告亲属在交强险伤残责任限额内分配70000元。
上述认定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土葬证明、保险单据、行车证、驾驶证,被告勾贵彬提交的车辆经营合同以及原、被告无争议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三原告亲属赵学伟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是客观事实,其相应法律权益应予以维护。开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黄盼龙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康永端负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赵学伟不负事故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由被告黄盼龙承担本次事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康永端承担本次事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勾贵彬作为被告康永端的雇主,其应对被告康永端应承担的30%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被告现代物流信息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其应对勾贵彬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大地财险安阳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相应保险的承保人,其应先依法承担保险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被告勾贵彬和现代物流信息公司承担。原告诉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本院核实查明一致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医疗费1800元,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项损失,故本院对此诉求不予支持。原告诉求精神抚慰金100000元,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支持其50000元。原告诉求交通费2000元,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支持其800元。综上,三原告的损失共计293687元。由被告大地财险安阳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伤残费用(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7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67106元。由于三原告的损失康永端应赔偿部分,已由被告大地财险安阳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故被告康永端、勾贵彬、现代物流信息公司不再赔偿。被告黄盼龙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1565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小妮、赵鹏轩、赵明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37106元。
二、被告黄盼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刘小妮、赵鹏轩、赵明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56581元。
三、驳回原告刘小妮、赵鹏轩、赵明周对被告康永端、勾贵彬、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三原告承担1050元,被告黄盼龙承担3000元,被告勾贵彬承担1500元、被告大地财险安阳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耀礼
审 判 员  李聪聪
人民陪审员  娄瑞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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