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125号 原告师明杰,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天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甜,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明杰与被告郑州布瑞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明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师明杰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西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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