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09号 原告郑州佳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杭,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耿宁,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谷晶创艺动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为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锋,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佳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谷晶创艺动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州佳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佳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佳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80元,减半收取12840元,由原告郑州佳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婷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