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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桐柏县程湾镇石头庄村民委员会(简称石头庄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郑州恒福茶叶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9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桐柏县程湾镇石头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秦中林,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合付、柯择权,该村委会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恒福茶叶有限公司。 住所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9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桐柏县程湾镇石头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秦中林,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合付、柯择权,该村委会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恒福茶叶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号。
法定代表人田予峰,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怀君,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方波,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桐柏县程湾镇石头庄村民委员会(简称石头庄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郑州恒福茶叶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石头庄村委会于2014年3月4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桐民商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石头庄村委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头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合付、柯择权,被上诉人郑州恒福茶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怀君、方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6年3月30日,原告与白万山签订了《石头庄村黑明寺荒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金为12.5万元,分期支付;承包范围东至岳沟村及三岔口村分水岭为界,西至唐河县分水岭为界,南至湖北省分水岭为界,北至廖天柱承包山坡为界。合同签订后白万山开始承包管理荒山,并向原告支付了首期承包款4万元。2008年1月16日,白万山给被告出具收据,内容为“今收到郑州恒福茶叶有限公司田予峰合同转让金五万元整。收款人:白万山”。2008年1月20日,原告与白万山签订了解除协议书,约定解除与白万山签订的《石头庄村黑明寺荒山承包合同》,原告支付白万山5万元作为补偿,白万山已交付的4万元不予退还。2008年1月20日,原告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会刘合付、秦中林、柯择权、梁勋栓、梁志顺等五位代表到会,会议确认黑明寺山坡归石头庄村委会所有。2008年1月25日,原告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会刘合付、秦中林、柯择权、梁勋栓、梁志顺等五位代表到会,会议一致同意将黑明寺荒山荒坡发包给被告,期限为70年,承包金为5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石头庄村黑明寺荒山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70年,承包金为5万元。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内容为“今收到郑州恒福茶叶有限公司交来黑明寺荒山承包款伍万元整。经办人:秦中林,石头庄村民委员会”的收据,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同日,桐柏县公证处对合同进行了公证,出具了(2008)桐证民字第104号公证书。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对承包的荒山荒坡进行经营管理,新建了诸多场房及桐柏山野茶博物馆,修建了水库和道路,开发了“禺峰牌”山野茶的茶叶品牌。2008年4月30日,桐柏县人民政府就黑明寺林地给原告颁发了桐证字(2008)第36号林权证。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对本案诉争的黑明寺荒山荒坡已经实际管理使用多年,并且经村民代表同意办理了林权证,足以证明原告享有所有权。2008年1月25日,原告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经村民代表同意的基础上与被告签订了《石头庄村黑明寺荒山承包合同》,该合同经程湾镇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合同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合同。2008年1月20日和25日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中均明确记载应到村民代表五人,实到村民代表五人,五位村民代表均签了名,被告有理由相信荒山荒坡流转经过了村民代表民主议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实际履行,并相继作了大量投入。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桐柏县程湾镇石头庄村民委员会要求确认2008年1月25日签订的《石头庄黑明寺荒山承包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石头庄村委会向本院上诉称:1、争议山坡系八个村民小组所有,村干部的决议无权对外发包,也不符合法律规定。2、2008年1月25日签订的《石头庄黑明寺荒山承包合同》应是无效合同。
被上诉人郑州恒福茶叶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判合法公正,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原判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石头庄村委会对黑明寺的荒山荒坡已经实际使用管理多年,并经村民代表同意办理有该区域的林权证,由此证明石头庄村委会对该荒山荒坡享有所有权。原审认定2008年1月25日石头庄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经过村民代表同意的基础上,与郑州恒福茶叶有限公司签订了《石头庄村黑明寺荒山承包合同》,该合同也获得了程湾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事实清楚,原审认为该承包合同符合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认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充分。2008年1月20日和25日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均明确记载到会村民代表全部签名同意。郑州恒福茶叶有限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签订承包荒山合同经过了村民代表的民主议定。在合同签订后的近七年中,郑州恒福茶叶有限公司已相继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改造和治理,修建了道路、场房、水库、茶叶博物馆等固定设施,并研发了山野茶品牌。故原审判令驳回石头村委会要求确认双方所签承包合同无效的诉请的处理适当,原判应予维持。现石头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王 妮
审判员  田晓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薛庆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