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怀炳,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新野县。 委托代理人海凡,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旭,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野县。 委托代理人周小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怀炳与被上诉人王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怀炳及委托代理人海凡,被上诉人王旭及委托代理人周小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杨怀炳。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田晓凯 审判员 王 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庆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