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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怀炳与被上诉人王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怀炳,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新野县。 委托代理人海凡,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旭,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怀炳,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新野县。
委托代理人海凡,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旭,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野县。
委托代理人周小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怀炳与被上诉人王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怀炳及委托代理人海凡,被上诉人王旭及委托代理人周小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杨怀炳。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田晓凯
审判员  王 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庆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