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9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天锁,男,193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梅珍,女,194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唐河县。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菊,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全改(曾用名曲全海),男,195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常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崇政,男,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唐河县。 上诉人张天锁、张梅珍与被上诉人曲全改、郭崇政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2)唐民一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2)唐民一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 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天锁、张梅珍、曲全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杜 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