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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孟令铎与被上诉人孙海生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令铎,男,194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孟保丽,女,汉族,1973年10月11日生,住宛城区卧佛寺街129号。 委托代理人徐晓玉,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令铎,男,194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孟保丽,女,汉族,1973年10月11日生,住宛城区卧佛寺街129号。
委托代理人徐晓玉,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生,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恒,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令铎与被上诉人孙海生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3)唐民一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孟令铎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令铎的委托代理人孟保丽、徐晓玉,被上诉人孙海生的委托代理人李志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孟令铎经周伯阳介绍到唐河县大河物流园工地作临时工,2013年4月17日下午,在施工过程中被工地作业的吊车撞伤,原告孟令铎受伤后,先后被送往唐河县人民医院和南阳市中心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腰2椎体爆裂骨折,腰1棘突骨折。共住院81天,支出医疗费60121.95元,原告孟令铎的伤情经河南南阳公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孟令铎腰2椎体爆裂骨折,已构成九级伤残,永久性膀胱造瘘已构成四级伤残,孟令铎护理等级已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以及后续医疗费约需要7500元;因被告不服河南南阳公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阳科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孟令铎的伤情被鉴定为腰椎骨折并脊髓神经损伤评定为四级伤残,所需的后期医疗费共计7500元,原告需要部分护理依赖”。原告孟令铎受伤后,通过周伯阳和原告称的张队长两次支付医疗费40000元。
诉讼中,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申请追加唐河县大河实业有限公司、常雪克和张红岭为被告参加诉讼,随后原告自行撤回追加申请。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被告孙海生提供的两份协议书显示,唐河县大河实业有限公司将大河物流园工程发包给常雪克承建,常雪克于2012年10月8日将该工程转包给张红岭承建,被告孙海生既不是该工程的所有人和开发人,也不是该工程的施工人,原告虽提供证人孟某某、朱某某、张某某证明该工地属于被告孙海生承建,但被告予以否认,因此原告孟令铎与被告孙海生之间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的证据不足,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孙海生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孟令铎请求被告孙海生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75元,由原告孟令铎负担。
上诉人孟令铎上诉称:上诉人在工地打工时,工资、加班费等均由被上诉人孙海生支付,且上诉人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孙海生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各方上诉及答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形成雇佣关系?2、上诉人孟令铎的损失应否由被上诉人孙海生承担?
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孙海生在原审中提交的两份唐河县大河物流园工程施工协议书,能证实该工程承包给常雪克施工,后常雪克又发包给张红岭,发承包和分包人均不是被上诉人孙海生,且二审中上诉人孟令铎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工地属于被上诉人孙海生承建,故上诉人孟令铎与被上诉人孙海生之间无法认定存在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上诉人孟令铎与被上诉人孙海生之间雇佣关系无法确认,上诉人可在确定明确被告后重新起诉,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75元,由上诉人孟令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金坡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李 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