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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市邦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邦德公司)与被上诉人马艳玲为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9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邦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路尚城国际酒店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卢金磊,任经理职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艳玲,女,1973年12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9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邦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路尚城国际酒店1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卢金磊,任经理职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艳玲,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樊显坤,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邦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邦德公司)与被上诉人马艳玲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邦德公司经传票传唤并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南阳市邦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田晓凯
审判员  王 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庆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