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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坦、温玉金与被上诉人朱辉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8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坦,男,生于1990年5月1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唐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玉金,女,生于1992年6月1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唐河县。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8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坦,男,生于1990年5月1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唐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玉金,女,生于1992年6月1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唐河县。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新,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辉,男,生于1985年12月11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冯振娟,女,汉族,1989年4月23日生,住唐河县。
上诉人李坦、温玉金与被上诉人朱辉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唐民一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坦、温玉金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温玉金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新、被上诉人朱辉的委托代理人冯振娟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适用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13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李坦、温玉金。
审判长  许金坡
审判员  李 舸
审判员  胡珊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