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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方明与郑州诺耀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66号 原告黄方明,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丽,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卫华,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诺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兴华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266号

原告黄方明,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丽,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卫华,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诺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兴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方明与被告郑州诺耀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方明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方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方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方明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书记员 李相南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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