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83号 原告卢正兵,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3日。 被告中原建材市场。 被告孙心乐。 被告史相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正兵与被告中原建材市场、孙心乐、史相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正兵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正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正兵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西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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