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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正兵与中原建材市场、孙心乐、史相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83号 原告卢正兵,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3日。 被告中原建材市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83号

原告卢正兵,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3日。

被告中原建材市场。

被告孙心乐。

被告史相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正兵与被告中原建材市场、孙心乐、史相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正兵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正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正兵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西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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