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606号 原告鲁国青,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玉舟,系该个体工商户员工。 被告郑州恒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国青诉被告郑州恒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鲁国青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国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国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鲁国青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柳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