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874号 原告高景峰,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纪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景峰诉被告贾纪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景峰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景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景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景峰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侯亚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