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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裴华与河南省现代医院研究院中医院、郭士慧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07号 原告刘裴华,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7日。 委托代理人杜继清,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伟丽,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现代医学研究院中医院。 被告郭士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07号

原告刘裴华,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7日。

委托代理人杜继清,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伟丽,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现代医学研究院中医院。

被告郭士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裴华与被告河南省现代医学研究院中医院、郭士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裴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裴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西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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