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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震与张亚男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850号 原告王震,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20日。 被告张亚男,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3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震与被告张亚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850号

原告王震,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20日。

被告张亚男,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3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震与被告张亚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震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西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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