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1850号 原告王震,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20日。 被告张亚男,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3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震与被告张亚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震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西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