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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利与刘利婷、楚江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53号 原告王胜利,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9日。 委托代理人许爱军,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超,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利婷。 被告楚江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53号

原告王胜利,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9日。

委托代理人许爱军,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超,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利婷。

被告楚江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利与被告刘利婷、楚江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胜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王胜利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