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953号 原告王胜利,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9日。 委托代理人许爱军,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超,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利婷。 被告楚江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利与被告刘利婷、楚江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胜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胜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王胜利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玲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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