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54号 原告曹影丽,女,汉族,生于1978年6月27日。 委托代理人李尊然,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焕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影丽与被告崔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影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影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曹影丽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西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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