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改英与董志强、张国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025号 原告张改英,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志强,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国领,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连松奎,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025号

原告张改英,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志强,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国领,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连松奎,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英与被告董志强、张国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改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改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改英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审 判 员  王 婷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