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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强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少民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添续,男,2008年9月1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胡继成,男,1982年1月2日出生。系胡添续之父。 法定代理人赵运格,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系胡添续之母。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少民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添续,男,2008年9月1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胡继成,男,1982年1月2日出生。系胡添续之父。
法定代理人赵运格,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系胡添续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志强,男,2008年10月1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胡胜利,男,1980年6月5日出生。系胡志强之父。
法定代理人王芳,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系胡志强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平舆县老王岗乡龙湾村龙湾小学。
法定代表人李付强,该校校长。
上诉人胡添续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少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添续的法定代理人胡继成、赵运格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被上诉人胡志强的委托代理人张卫华,原审被告平舆县老王岗乡龙湾村龙湾小学法定代表人李付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胡志强与被告胡添续均是平舆县老王岗乡龙湾村委龙湾小学的学生。2014年4月29日,原告胡志强与被告胡添续在下课期间相互嬉戏,致使原告胡志强脖子受伤。原告先后在平舆县辛店乡常湖卫生室、淇沟卫生室、平舆县人民医院救治,后来原告病情恶化,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共花医疗费22254.95元。另查明,事件发生后双方经村委调解未果。原告胡志强为农业户口,河南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元。
原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被侵权人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在下课期间嬉戏,造成原告受伤,此损害后果,双方均有一定过错。作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龙湾小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应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故龙湾小学对原告的损伤仍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事实,原告的损失本院酌定其自身承担30%,被告胡添续的法定代理人胡继成、赵运格承担30%,被告平舆县老王岗乡龙湾村委龙湾小学承担40%。关于原告的损失部分,原告请求医疗费22714.95元,因其只提供22254.95元的医疗票据,故对超过该数额部分的医疗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护理费按农村标准计算为23.22元/天×14天=325.08元,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算为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30元计算为420元。原告请求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过高,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交通费1600元、住宿费1000元,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500元。综上原告损失共计24780.03元。由其自身承担7434.009元,被告胡添续的法定代理人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434.009元,被告平舆县龙湾村委龙湾小学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912.0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添续的法定代理人胡继成、赵运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志强各项损失7434.009元。二、被告平舆县老王岗乡龙湾村委龙湾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志强各项损失9912.012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4元,由原告胡志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114元,被告胡添续的法定代理人承担100元,被告平舆县老王岗乡龙湾村委龙湾小学承担14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胡添续不服,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胡志强的损害后果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被上诉人胡志强答辩称,上诉人的侵害行为与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建议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平舆县老王岗乡龙湾村龙湾小学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添续与被上诉人胡志强在学校下课期间嬉戏,造成被上诉人胡志强左侧脖子受伤,后住院治疗,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与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确认胡志强自身承担30%的责任,胡添续的法定代理人胡继成、赵运格承担30%的责任,平舆县老王岗乡龙湾村龙湾小学承担4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诉人胡添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元,由上诉人胡添续的法定代理人胡继成、赵运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屹东
审 判 员  赵雪莲
代理审判员  薛运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文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