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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建军与周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595号 原告翟建军,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5日。 委托代理人李德贤,河南利卓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琳,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20日。 委托代理人高健,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595号

原告翟建军,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5日。

委托代理人李德贤,河南利卓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琳,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20日。

委托代理人高健,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建军与被告周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建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翟建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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