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罗宇飞与董成义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44号 原告罗宇飞,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29日。 被告董成义,男,汉族,生于1942年10月15日。 委托代理人董永强,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宇飞与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44号

原告罗宇飞,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29日。

被告董成义,男,汉族,生于1942年10月15日。

委托代理人董永强,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宇飞与被告董成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宇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宇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罗宇飞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审 判 员  王 婷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