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44号 原告罗宇飞,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29日。 被告董成义,男,汉族,生于1942年10月15日。 委托代理人董永强,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宇飞与被告董成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宇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宇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罗宇飞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审 判 员 王 婷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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