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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建军因与被申请人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赵礼庄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起礼庄居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中民申字第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建军,男,汉族,1968年7月1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赵礼庄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利星,主任。 申请人赵建军因与被申请人济源市沁园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中民申字第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建军,男,汉族,1968年7月1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赵礼庄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利星,主任。
申请人赵建军因与被申请人济源市沁园街道办事处赵礼庄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起礼庄居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民一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建军申请再审称,一、办理消防验收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必备手续之一,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故意隐瞒了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的真实情况,造成申请人无法使用;二、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即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楼房的二楼有一个小旅社,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经营;三、一审时,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照片,证明房屋存在漏水等问题,但一审法院没有采信;四、一审时被申请人提供的电费交费单据恰恰说明了申请人没有使用房子;五、因为不能正常营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法院提交了特快专递寄件存根,但一审法院没有采信。综上,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礼庄居委会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赵建军申请再审称,赵礼庄居委会存在恶意欺诈行为,未告知二楼有一个小旅社,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根据赵建军与赵礼庄居委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赵建军租赁的是三楼四楼,二楼的小旅社并不影响正常经营,故该理由不能成立。二、本案在一审时,赵礼庄居委会提供了聂彦波出具的证明一份,赵建军对该份证据无异议,承认聂彦波从2011年2月1日至8月租用该商贸楼三楼大厅经营三星网吧。这足以说明赵建军将其租赁赵礼庄居委会的部分房屋转租的事实,故赵建军称其于2008年7月25日通知赵礼庄居委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其不再租赁该房屋,这一理由不能成立。三、赵建军申请再审称,其因为封大门、房屋漏水、占用通道等原因无法正常经营,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赵礼庄居委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了赵礼庄居委会,故赵建军的这一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赵建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建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钢战
助理审判员  邓 燕
助理审判员  张莎莎
二〇一四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正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