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申字第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守德,男,汉族,1953年12月2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应才,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侯守德与被申请人赵应才合同纠纷一案,侯守德于2013年10月14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赵应才返还奶牛四头、牛犊一头(合计61000元),并赔偿赵应才占有其四头奶牛期间的产奶损失15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侯守德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侯守德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守德申请再审称:第一、本案是买卖合同,但在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少支付购牛款1000元,申请人可以不给被申请人奶牛,但被申请人却强行将牛拉走,这一切在公安机关有报警记录。一审时,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报警材料,却被法院无故驳回,造成本案至今无法查清事实。第二、一审时,赵应才提供的证人在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院却予以认定,造成一、二审判决结果错误。综上,侯守德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一审时赵应才提供的证人证言是否采信的问题。一审时,赵应才提供的证人证言,证人虽未出庭作证,但侯守德质证时认可证人证言的内容基本属实。所以,原审采信该证人证言并无不当,侯守德的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侯守德认为赵应才恶意将牛强行拉走,公安机关有其的报警记录,其申请法院调取,但法院未调取的问题。在本案一审时,侯守德认可赵应才提供的证人证言的内容属实,而证人证言的证明内容是侯守德将牛牵到赵应才的牛圈中,赵应才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将支付了侯守德购牛款52200元。在本案二审庭审中,侯守德自认是其将牛牵到赵应才的牛圈中的。所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无需调取侯守德的报警记录,侯守德的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第三、关于侯守德称赵应才少支付其购牛款1000元的问题。侯守德申请再审称其可以依赵应才少支付其购牛款1000元为由行使抗辩权,不给赵应才奶牛,但其没有证据证明赵应才少支付购牛款1000元。故侯守德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赵宗堂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侯守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钢战 审 判 员 黄秋评 助理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常正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