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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乔吉怀、关言美与被上诉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18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吉怀,男,生于1975年12月30日,汉族,个体户,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代理人郑新芳,男,生于1966年2月15日,汉族,教师,住河南省新野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18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吉怀,男,生于1975年12月30日,汉族,个体户,住河南省新野县。
委托代理人郑新芳,男,生于1966年2月15日,汉族,教师,住河南省新野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关言美,女,生于1968年6月23日,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城解放路中段西侧。
负责人于汉杰,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乔吉怀、关言美与被上诉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关言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关言美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关言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窦丁平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珊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