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2147号 原告河南正通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军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光辉、申小红,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河南正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西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