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670号 原告河南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栋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琳,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秀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智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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